病人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当晚深夜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随后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法院索赔25万元,原因是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误诊延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
今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日前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被安葬前未作死因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没有证据证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医疗过错,也无证据证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治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 医疗机构误诊错过治疗时机索赔25万 2016年4月30日上午8时左右,家住南充嘉陵区的邓某母亲陆某因胸口闷痛、浑身冒汗、手足发麻等症状,前往嘉陵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医生祝某为陆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并开具了处方笺,陆某遂购买了治疗急性胃炎的药物。
不料,当天深夜陆某病情加重,胸痛剧烈而昏迷,邓某随即拨打120,南充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赶到陆某家中时,诊断陆某已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陆某死亡后,邓某将其遗体安葬到老家,未对其作死亡原因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事发后,邓某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误诊误治延误了母亲的治疗时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误诊误治与其母亲的死亡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且社区卫生服务站事发后在处方笺上添写了“建议到医院”,试图篡改处方内容来规避责任。因协商未果,邓某遂将社区卫生服务站诉至法院,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没进行尸检,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法庭上,当事社区卫生服务站辩称,邓某母亲陆某当天因胃部不适、头晕到卫生服务站就诊,考虑胃胀痛,医生便开具了丹参片、胃舒平、VB6服用,均为口服,对陆某的诊治符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不会导致陆某损害。而且,陆某在离开服务站时,言语、行走、精神状态均未见任何异常。当天深夜,陆某在自己家中发生心源性猝死,这是其自身疾病突发与卫生服务站及医生没有任何关系。处方签上“建议到医院”,是给门诊病人习惯性的建议,并非事后添加。
今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陆某被安葬前未作死因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邓某没有证据证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医疗过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治行为与陆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邓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邓某随后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中院认为,因陆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即被安葬,已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对陆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邓某又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陆某的死亡后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福芳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超
来源:成都商报